安徽省五金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安徽省五金商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安徽省从事各类五金机电生产制造、批发销售的企业自愿结合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行业正常的经营秩序;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徽省五金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文忠路与学林路研发楼2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引导会员守法经营,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二)调研国内外五金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五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政策措施提出建议。 (三)为会员单位提供经济、技术、信息、融资、经营管理、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四)组织会员参观考察、举办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合理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六)承担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安徽省五金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及良好信誉。 (四)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
第九条 会员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相关政策; (二)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行业和其它会员企业的权益; (三)执行本会的决议;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六)完成本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会费是商会开展活动的基本保证,交纳会费是会员的基本义务,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权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监事会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费标准及会费收取办法;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为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本会的财务。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监事会主席决定召开。监事会成员可出席相应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其主要职责: (一)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本会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工作; (二)对本会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三)对本会的财务状况履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长单位50万/届,执行会长单位20万/届,常务副会长单位5万/届,副会长单位3万/届,理事单位1万/届,会员单位500元/届。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任职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岗位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前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管理机关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4年6月26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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